发布时间:2022-10-24 10: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昌吉市电动车专项整治活动,昌吉摩托车专项整治内容,昌吉市关于开展电动车及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内容简介
一、整治时间:2022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二、整治对象: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
一、整治时间:
2022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
二、整治对象:
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2、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3、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4、以上电动车、摩托车凡未注册登记、逾期未检验、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引导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注册登记上牌。
5、凡于2019年4月1日后购买的所有电动车、摩托车(含二、三轮电动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必须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6、电动车、摩托车(含二、三轮电动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相符的摩托车驾驶证(D、E、F),凡查获无证驾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7、骑行电动车(含二、三轮电动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凡查获驾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加装遮阳棚、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整治重点:
1、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2、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
3、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4、驾驶无牌无证、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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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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