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参保人员持二代社保卡就医的,可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2、现金结算的参保人员(不含油田退岗家属)需持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处方等资料前往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报销;
3、油田退岗家属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所属社保所报销。
异地就医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原因外出,突发疾病急诊治疗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急诊需转为住院或者急诊抢救死亡的诊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急诊住院或者急诊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持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病例等有关资料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审核属突发急症方可予以兑现,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负。
2、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或长期异地居住生活超过6个月的。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或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6个月后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可持卡在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结算,享受医保待遇;未进行刷卡结算的费用可携带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病例等有关资料在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外(含参保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