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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新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可共用

发布时间:2023-04-01 04:5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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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今年4月起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将扩大,以前“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参保人员自己使用,今后“个人账户”有了“共济”功能,资金可通过家庭共济方式,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

今年4月起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将扩大,以前“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参保人员自己使用,今后“个人账户”有了“共济”功能,资金可通过家庭共济方式,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今年,我区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进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改革个人账户这两项工作,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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