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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申请延期纳税办理指南(材料+办理渠道)

发布时间:2022-12-29 09:5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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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申请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3、代理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查验后退回二、申请时间纳税申报期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注:2020年8月份办理延期申报

一、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查验后退回

二、申请时间

纳税申报期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注:2020年8月份办理延期申报需在8月28日前提出申请

三、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税务app办理。疫情期间建议采取“非接触式” 的方式,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即延期申报也需要预缴税款)。

4、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